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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2月23日 国务院总理签令发布) 侨汇是我国外华侨从事劳动和各种职业所得,用以赡养国内家属的汇款,是我国外华侨的切身利益和广大侨眷的生活依靠,是侨胞、侨眷的正当权益之一。同时侨汇对国家建设有积极的作用,对全国人民是有利的。特别是侨眷集中地区,侨汇对于繁荣地方经济,发展文化公益事业,均有显著作用。因此,各级干部,特别是县、区、乡干部,应深刻认识侨汇的作用,予以应有的重视。五年以来,国家对侨汇一贯是坚决保护的,并实行了“便利侨汇、服务侨胞”的政策。为了照顾侨胞、侨眷的利益,国家规定了合理的外汇牌价。在解放初期为使侨眷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国家制定了原币汇款及存款办法。在我国币制稳定、某些国家币制贬值后,国家又制定人民币汇款的办法,以保障侨胞、侨眷的利益。 但是,目前发现有些地区的基层行政机关贯彻保护侨汇政策不够深人,有些侨眷居住区的地方工作干部尚不了解侨汇的 意义和国家保护侨汇的政策,有些侨眷居住区尚存在有不同程度的干预侨眷对侨汇使用的现象。为保护侨胞、侨眷的利益,根据宪法第十一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的规定,现在发布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如下: 一、侨汇是侨眷的合法收人,国家保护侨汇政策不仅是国家当前的政策,而且是国家的长远政策。 二、在动员侨眷参加各种合作社,进行爱国储蓄,购买公债时,必须贯彻完全自愿的原则。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向侨眷强迫借贷,不得积压侨汇,不得擅自检查侨批和以任何借口变相侵犯侨汇。凡有侵犯侨汇事情发生,必须分别情节论处;对于有意挪用、侵吞、冒领、盗取侨汇和敲诈侨眷的不法分子,必须依法制裁。 三、侨眷有使用侨汇的自由,任何人对侨眷把侨汇用于生活方面,包括用于举办婚、丧、喜、庆等事,不得干涉。 四、国家鼓励华侨和侨眷把侨汇投人生产或者向国家投资公司人股,同时鼓励华侨、侨眷修建房屋,各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此应给予便利。华侨素来热心家乡公益事业,如兴办学校医院、兴修水利、造桥、 修路等,各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此应表关怀,并给予指导、帮助,必要时予以表扬。总理 周恩来 一九五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料来源: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办公室法案室《侨务法律法规实用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