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8月16日 17:3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外侨办
一、侨务身份证的发放对象为在我区居住的归侨、侨眷及海外华侨、华人的眷属。
(一)归侨 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二)侨眷 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三)外籍华人的眷属 是指外籍华人在华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与侨眷范围相等同(享受侨眷待遇)。
二、归侨办理《侨务身份证》所需材料
(一)由本人工作单位出具其为归侨的有效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本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其为归侨的有效证明。
(二)提供下列证明之一:
1、本人档案中关于解放前在国外工作一年以上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国民党政府外派人员除外);
2、本人档案中在国外定居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3、本人回国定居证件;
4、本人国外定居证件;
5、本人国外出生证;
6、本人所在盟市侨务部门1997年以前侨情普查相关登记资料或落实归侨政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7、公安部门户籍档案相关记载的复印件;
8、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供的证明;
9、其它有效证明。
三、侨眷办理《侨务身份证》所需材料
(一)由本人工作单位出具其与华侨、归侨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本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其与华侨、归侨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本人系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由公证机关出具抚养关系公证书。
(二)提供下列证明之一:
1、本人相关亲属档案中能确认其相关亲属为归侨的材料复印件;
2、本人现在国外的相关亲属的国外定居证复印件;
3、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供的本人相关亲属定居国外的有关证明;
4、其它有效证明。
四、外籍华人在我区居住的中国国籍眷属办理《侨务身份证》时,参照侨眷认定。
五、办证程序
(一)由本人到所在盟市侨办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归侨登记表》或《内蒙古自治区侨眷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上述有关材料;
(二)由盟市侨办审核后,出具打印、盖章的正式证明一并将有关材料报送自治区侨办;
(三)自治区侨办按规定程序,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