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6月21日 14:52 来源:中国侨网
答:华侨与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1)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②本人的结婚证;
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办理离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本人的有效护照;
②本人的结婚证;
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摘自国侨办侨务干校编著《侨务政策法规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