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6月20日 17:40 来源:云南省外侨办
一、申请材料
(一)归侨身份认定材料:1.本人填写的“云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申请表”;2.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侨眷身份认定材料:1. 归侨身份认定材料全部材料;2.与归侨的关系证明材料,同华侨、归侨有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抚养关系可以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证明书。
二、办理程序
(一)受理、核实
1.承办人员要对申请人申请认定内容及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照办理对象的条件进行核对,严格把关。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质疑的,要向出具证明的机关(公证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2.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填写好“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办理审批表”、拟办意见并报国内处领导复核。
3.国内处领导复核后,出具办理意见报办领导审批。
(二)审批
承办人员根据处、办领导的审批意见,填写审批意见并开具“归侨侨眷身份证明”,交达申请人。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认定的,应当当面或书面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对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审批并开具“归侨侨眷身份证明”,交达申请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申请材料缺件要求申请人补充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规定办理工作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