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6月20日 17:30 来源:福建省侨办
一、申请要求
归侨侨眷申请其身份证明,必须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上报县(区)侨务办公室。县(区)侨务办公室核认后出具归侨身份证明书或侨眷身份证明书。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侨务部门可确认其归侨身份:
1、本人档案中有在国外定居的记载;
2、本人档案中有解放前在国外工作(包括从事海员工作)一年以上的记载(国民党政府外派人员除外);
3、本人系解放前出国的留学生,其档案中有在国外从事研究、教学、半工半读工作一年以上的记载;
4、本人回国证件、国外定居证件、出生证;
5、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侨务部门侨情普查资料和落实政策资料记载;
6、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记载。
三、申请人系本办法第一条所指定的亲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侨务部门可确认其侨眷身份:
1、本人档案中有归侨亲属或海外关系的记载;
2、申请人亲属档案中有在国外定居或海外关系的记载,以及申请人与该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薄、档案记载、公证书);
3、申请人亲属的回国证件(或海外定居证件),以及申请人与该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同上);
4、申请人系同华侨、归侨有七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时仍保持扶养关系并取得公证的。
四、认定部门
归侨侨眷身份统一由县级以上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
申请人原籍福建,现在省外工作或学习的,按上述各条要求向原籍所在地县(区)侨办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县(区)侨办审核后报省侨办,由省侨办出具证明。
各地(市)侨务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出具本地(市)归侨侨眷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