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6月20日 17:28 来源:上海市侨办
一、适用范围
1.曾在国外定居并且已恢复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
2.出生在国外、持中国护照或者其他入境证件入境并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
3.由外省市(省、直辖市)政府侨办认定具有归侨身份并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
4.曾加入外国国籍、后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并且已恢复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
(一)一般材料
1.提交申请人当场填写的《归侨身份确认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
2.提交申请人近期正面二寸免冠照片三张;
3.提交申请人所持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复印件(户口簿只需复印首页及申请人信息页),交验正本核对;
(二)分类材料
曾在国外定居并且已恢复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须提交:
1.申请人入境时所持的中国护照或代替护照使用的其他入境证件复印件(护照空白页无须复印),交验正本核对;
2.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交验正本核对:
(1)申请人取得国外合法居留权的证明,包括中国护照上的外国居留类签证;或者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外国居留证/身份证;
(2)申请人在国外居留时间的证明,包括: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原件;或者中国护照上我国边防口岸出入境日期章复印件,校验正本核对(由申请人按护照上日期章的先后顺序誊抄)。
3.申请人还需提供居留证明的翻译件原件(美国、加拿大、新加坡、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的居留证明无须翻译),翻译件应由本市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
出生在国外、持中国护照或者其他入境证件入境并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须提交:
1.申请人入境时所持的中国护照或代替护照使用的其他入境证件复印件(护照空白页无须复印),交验正本核对;
2.由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出生证明及翻译件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出生地证明复印件,校验正本核对;
3.申请人父母一方的中国护照和在国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交验正本核对。
由外省市(省、直辖市)政府侨办认定具有归侨身份并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须提交:外省市(省、直辖市)政府侨办颁发的归侨证或者出具的相关证明复印件,交验正本核对。
曾加入外国国籍、后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并且已恢复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须提交:公安部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证书复印件,交验正本核对。
(三)其他材料
1.申请人因年龄(年满70周岁)或健康原因难以亲自到窗口办理的,可由其近亲属代办,除了上述所有申请材料以外还须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及与申请人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交验正本核对。
2.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受理窗口在受理申请后,将申请材料交由市政府侨办审批。对于通过审批的申请,受理窗口将在申请后20个工作日以《归侨身份确认通知》的形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市政府侨办将为已确认归侨身份的申请人制作《上海市归侨证》,归侨证制作期间一般为《归侨身份确认通知》签发后的三个月。届时申请人可来电查询并凭《归侨身份确认通知》及本人身份证来本窗口领取《上海市归侨证》。
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申请,受理窗口也将通过电话、短信和挂号信联系等方式通知申请人。
经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已在本市落户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归侨证。
为保证申请受理后的联系畅通,请务必预留申请人国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以便于本窗口及时联系通知申请人。
四、受理地点
上海市华侨事务受理大厅(延安西路129号华侨大厦607室)
五、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时间除外)
六、咨询电话
021-52800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