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6月20日 17:27 来源:吉林省外侨办
一、除省直单位外,各市(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归侨、侨眷身份的认定;
二、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身份认定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经法律公证后的有关证明文件,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查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将档案的有关记载连同本人申请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州)侨办进行审核认定。审核认定情况将通知其所在单位,并告知本人;
三、解放前及解放初期回国的华侨及其亲属,个人档案中50年代-70年代的材料对此须有明确记载,本人所提供当年有关的部份原始材料(华侨证、出生证明等),也可作为认定的依据或辅助依据;
四、近年来回国定居的归侨须提交本人回国定居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回国定居手续);近年来新构成的华侨或侨眷身份的认定,申请人须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或其亲属在所在国定居的证明或其他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五、办理时限: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完备后,归侨、侨眷身份的认定和发证由市(州)侨办在5日内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