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6月19日 14:44 来源:重庆市外侨办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填写《重庆市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的声明书;
3、提供国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最近两年内出入境记录;
4、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复印件(空白页无需复印),一式两份,交验原件核对;
5、申请人二吋彩色免冠近照两张;
6、申请人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及翻译件复印件,一式两份,交验原件核对,翻译件应由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
7、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交验原件核对;
8、申请人在拟定居地有产权房的,提交产权房房产证复印件,一式两份,交验原件核对;
9、申请人在拟定居地无产权房,投靠配偶、父母、子女的,须提交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须提交亲属产权房房产证复印件,一式两份,交验原件核对;提交拟定居地亲属的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一式两份,交验原件核对;拟定居地亲属房屋产权人亲笔签字同意入户的证明,一式两份;
10、提供在本市有稳定生活保障证明;
11、在国外出生的华侨(未成年人),应该提供经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出生证明复印件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复印件,一式两份,交验原件核对;
12、侨办、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3、华侨回国来渝定居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来渝定居,受托人除应当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办理流程:
1、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来渝定居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
2、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收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视情请重庆市公安局协助核查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重庆市公安局应当在收到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的核查函后,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重庆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3、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原则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签发《重庆市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当说明理由。重庆市公安局协助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十五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