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服务指南

2017年06月19日 14:27    来源:河南省外侨办

  一、适用对象

  (一)华侨来豫定居办理工作只适用于华侨。

  (三)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以及具有国外居留资格的港澳台地区居民不予受理,告知其应向公安出入境部门申请办理。

  (四)已有国内户籍且有国外居留资格的公民一律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回国定居申请表(一式三份);

  2. 华侨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及复印件;

  3.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4.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5.提供之前一年的出入境记录;

  6. 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三张(规格48㎝×33㎝);

  7.拟定居地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能够保障自己稳定生活的证明;

  8.户籍注销证明。

  (二)特殊申请材料。针对拟定居地非原户籍注销地者,只需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华侨本人被列入我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不受任何条件限制可直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城市或省会城市申请定居;

  2.在我省直接投资的需提供营业执照;

  3.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科技领域的,需提供科技部门的证明材料;

  4.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取得正式编制的,需提供编制证明材料;

  5.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签订有劳动合同的,需提供合同证明材料;

  6.拟定居地在农村的,需提交拟定居行政村村委会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材料;

  7.其他符合在我省定居政策的,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初审。受理人员对省辖市、直管县(市)外侨办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对材料齐备的提交处长审核;对材料不完整需要补充的,向报送人员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二)核查。受理人员可以对来豫定居人员的具体情况商请省公安厅核查,并将核查记录一并报处长审核。

  (三)审核。处长对报送的材料和核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办领导审批。

  (四)审批。办领导对报送的材料提出最后意见。

  (五)办结。由受理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制作《华侨来豫定居证》或《不同意来豫定居决定书》,并送达报送机关。

  四、办理时限

  报送材料齐备,符合要求并真实有效,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送达报送机关(不包括省公安厅核查的7个工作日)。

  五、咨询电话

  0371-69068021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5号 邮编:100037 联系方式:gqb@gq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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