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服务指南

2017年06月19日 14:27    来源:山东省侨办

  申请条件:

  华侨申请来鲁定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三个月时间;

  (2)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其中有稳定生活保障是指有固定收入、或有生活来源。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名下房产、或近亲属名下房产且同意入户居住、或者工作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或公寓并设有集体户口的。

  原户籍注销地为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应向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若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也可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申请。

  出生境外的华侨申请来鲁定居,应当依照顺序向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出生境外的华侨办理来鲁定居时,涉及计划生育问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涉侨计划生育政策。

  2.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符合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来鲁创办企业的,应当有企业注册证明、缴税证明,且本人在鲁有合法固定住所。

  (2)已在鲁劳动部门缴存各类社会保险的驻鲁企事业单位从海外招聘的行政、技术、管理人员,本人在鲁有合法固定住所,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3)在原户籍注销地已没有近亲属的山东籍华侨,可以向本人名下房产、或近亲属名下房产且同意入户居住的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申请。

  其中引进人才、购置房产和投资纳税等,应当符合拟定居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

  申请材料:

  华侨本人提出申请来鲁定居,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一式三份)。

  1.《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申请人有效护照或旅行证复印件、二寸彩色免冠近照、出入境记

  4.申请人原常住户口的注销地派出所近期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5.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6.申请人拟定居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近亲属房屋产权证明及同意入户居住公证书、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拟定居地在农村的,应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书。固定住所系单位集体宿舍或公寓的,应提供住所产权人和驻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同意落户证明;

  7.经由公证处公证的银行存款或收入、生活来源证明。

  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华侨来鲁定居,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一式三份)。

  (1)企业注册证明、缴税证明;

  (2)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在职证明、收入证明、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等;

  (3)携带配偶、子女定居的,应提交结婚证明或经由公证处公证的与子女关系证明;

  (4)受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出具的其它证明。

  办理流程:

  华侨来鲁定居向拟定居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申请,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申请1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县级公安部门10个工作日的核查时间)提出审核意见并报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受理申请1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市级公安部门7个工作日的核查时间)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受理部门:

  拟定居地市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各市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侨务科电话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5号 邮编:100037 联系方式:gqb@gq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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