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服务指南

2017年06月19日 14:26    来源:江西省外侨办

  一、申请条件:

  华侨申请回赣定居,应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在国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

  2、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二、申请材料:

  华侨申请回赣定居,应该向县级外侨办提交以下材料:

  1、《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申请人有效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二寸彩色免冠近照及前两年出入境记录;

  5、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认证(原件);

  6、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7、有稳定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

  8、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县级外事侨务办公室受理申请,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意见。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同级外事侨务办公室的征询函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

  县级外事侨务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设区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

  设区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收到县级外事侨务办公室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说明理由。

  四、受理部门:

  县级外侨办受理,设区市外侨办审批。(根据省政府规定,华侨回赣定居审批权限已经由省外侨办下放至设区市外侨办)

  五、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5号 邮编:100037 联系方式:gqb@gq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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