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服务指南

2017年06月19日 14:04    来源:黑龙江省外侨办

  一、申请条件:

  华侨申请回国来本省定居,拟定居地为本省户籍注销地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已在国内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含3个月),以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为准;

  (二)在拟定居地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三)符合拟定居地户籍管理规定。

  拟定居黑龙江省,其原户籍注销地为外省的,应符合本条(一)至(三)项规定,并持有原户籍注销地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以引进人才和资金引进申请定居的华侨,除符合本条(一)至(三)项规定外,还应当由有关部门予以确认,拟定居地既可选择华侨现居所所在地,也可按华侨本人意愿选择定居地。

  在国外出生申请回国定居的华侨,除符合本条(一)至(三)项规定外,还应符合拟定居地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一式4份,申请人蓝底正面二寸免冠近照8张;

  (二)经我国驻外使(领)馆公证或者认证的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见证人由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现场见证;

  (四)由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已在国内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暂居住证明;

  (五)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及出入境记录;

  (六)提交出境前被注销的本省所辖派出所户籍档案底册的复印件,加盖现户籍地派出所公章的证明材料。华侨在国外出生,应当提交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出生证明、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

  (七)拟定居地本人或者投靠亲属的房屋产权证、租赁公房凭证;本人原为农业户口,拟回原户籍地定居的,应当提供拟定居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并由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农村宅基地证明材料;

  (八)申请人或者亲属提供拟定居地生活来源证明(银行15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存款、退休费、养老金等);

  (九)华侨回国定居应本人申请,未成年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委托亲属提出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亲属关系公证书;

  (十)审批部门确认有必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需校验正本及核对复印件;如系外文还需有资质部门(包括使领馆)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原件和公证部门的公证书;所需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三、办理程序:

  一、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填写《华侨回国定居审批表》一式4份,进行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征询同级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申请人户口是否注销、是否符合落户条件;根据情况征询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出入境记录和出入境证件签发等信息。

  二、公安部门收到征询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在《华侨回国定居审批表》上加盖公章后回复审批部门。

  三、审批部门在收到公安部门回复的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填写《华侨回国定居审批表》。

  批准华侨回本省定居的,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公安部门协助核查的时间,不计入15个工作日内。

  华侨回国来本省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拟定居地公安户籍部门和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定不符合落户条件和出入境管理规定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

  四、受理部门:

  华侨回国来本省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审批并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由拟定居地的市级公安部门审核出入境信息及户籍情况并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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