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3月17日 11:36 来源:青田侨报
日前,记者从(青田)县公安局了解到,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调整浙商华侨、海外高层次人才等落户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浙江省对浙商华侨、海外高层次人才等落户政策进行了调整,青田县从今年1月起开始实施调整后的新政策。
“调整后的政策,年满18周岁的申请人符合政策条件和要求的,就能在浙落户了。”县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政策针对的对象是需要年满18周岁的,原先的政策是,对曾有过户口但被注销了的华侨,可以回国定居。而此次调整的政策,则是只要符合《通知》要求的华侨,就能回国办理落户的。
根据相关政策,在浙江省内投资创业的浙商华侨,达到当地投资或者纳税落户标准的,可向投资或者纳税地公安派出所(含办证中心,下同)申请落户,并提交本人有效中国护照、出国前户口注销证明(本人出生在国外,不能提交户口注销证明的,需要提交国外出生证明)、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投资或者纳税落户标准的证明以及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调查、审核、报批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对于长期居住省内的浙江籍华侨,连续居住满5年可向父母一方户口所在地申请落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调查、审核、批准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需要材料有:本人的中国护照、出生证明,拟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和稳定生活保障证明,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拟落户地为农村地区的则应提交拟落户地村委会同意接收的证明以及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11〕47号)规定的国外出生人员以及在国内登记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适用本项规定。
除了浙商华侨,海外高层次人才凭“千人计划”证明或《居住证》可直接落户。具有中国国籍的国家、省“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和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简称《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可以在我省就业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不受住所条件、居住年限、年龄等条件限制。申请人提交本人“千人计划”相关证明或《居住证》、出国前户口注销证明以及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调查、批准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记者发现,该《通知》不仅明确了政策调整后的受益对象,更对规范办理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对弄虚作假的要纳入社会征信体系,确保办理华侨落户所涉及的证件证明内容等情况的真实性。(叶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