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2月28日 15:45 来源:中国侨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目前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三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2)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3)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第一部分的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摘自中国国侨办侨务干校编著《侨务政策法规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