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9月23日 14:31 来源:中国侨网
问:华侨如何申请进出境自用物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规定: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由本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出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它相关单证予以验放。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境自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1)身份证件;(2)长期居留证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4)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非居民长期旅客将原进境的自用物品复运出境,应当持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申请表》等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其中,常驻人员申请将原进境机动车辆复运出境的,主管海关在审核批准后开具《领/销牌照通知书》,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牌照手续。主管海关收到《领/销牌照通知书》回执联后应将牌照注销情况在《申请表》上批注。
“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
“自用物品”是指上述人员在境内居留期间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所列物品(烟、酒除外)及机动车辆。(摘自中国国侨办侨务干校编著《侨务政策法规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