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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出台房地产实施意见 鼓励琼侨回乡置业

2015年11月13日 14:31

  今天(11月12日)召开的(海南省)海口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稳增长的实施意见》,其中鼓励琼籍华人华侨回乡置业定居、规范购房入户条件加大房地产优惠力度成为新增的两大亮点。《意见》可望持续促进海口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

  《意见》提出,继续实施(海南)本省户籍居民购房入户政策,加大西海岸片区、江东片区购房入户(含产权式酒店)扶持力度。优待境外原籍为琼籍的华人华侨回乡置业定居,简化相关手续,予以国内居民同等待遇。取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和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管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相关外汇登记。

  《意见》要求,规范预售行为,增加商品房有效供给。建设项目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给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意见》还提出,合理调整现价商品房限购条件,简化审核程序。加快存量房去化节奏。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可申购该市限价商品房:申请人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购,但年龄届满25周岁(含)的未婚居民可单独申购。申请人具有海口主城区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实际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满3年;或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并在本市实际居住满5年(由工商部门、辖区派出所出具证明);或属该市人才计划引进,或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硕士以上学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累计为5年(含)以上的聘用合同。申请人及共同申购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面积(含政策性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海口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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