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基本内容解读
共设四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
1.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经费保障。其中第二条明确了《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华侨合法权益保护活动,并对华侨概念做了界定;第三条明确了“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并分别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第五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华侨权益保护工作要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2.第二章“华侨权益”,共26条,是《条例》的核心部分,分别对华侨政治、人身、社保、生育、教育、财产、投资、捐赠等八个方面权益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1)规定了华侨政治权益。第九条对华侨依法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及其合法权益和合法活动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2)规定了华侨的人身权益。第七条规定“华侨可以依法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等事务,其护照具有与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
(3)规定了华侨的社会保障权益。第十一条到第十二条规定了华侨参加社会保险及依法应当享有的保障权利。
(4)规定了华侨的生育权益。第十三条对华侨生育权益的保护作了规定。
(5)规定了华侨的教育权益。第十四条对华侨子女、华侨学生的教育权益作了规定。
(6)规定了华侨的财产权益。第十五条到第十七条及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分别对华侨购买房屋、房产租赁、房产征收补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华侨祖墓的保护作出了规定;第十八条对华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村集体股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第二十条对侨汇、知识产权、财产继承权利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7)规定了华侨的投资权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华侨投资兴办产业”,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七条分别对保护华侨投资经营权、投资财产权、生产经营土地确权、企业投资开发用地征收补偿、招投标权益等作了规定。
(8)规定了华侨的捐赠权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华侨捐赠的税收优惠和税费减免;第二十九条对华侨捐赠应当遵循的原则、华侨捐赠人的权利、华侨捐赠项目的命名等作出规定;第三十条对华侨捐赠项目形成资产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3.第三章“法律责任”,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华侨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侵犯华侨合法权益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4.第四章“附则”,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外,外籍华人在本省的有关权益保护,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乔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