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侨资企业西部行”活动(以下简称“西部行”)取得实际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西部行”的目的是适应我国发展方式转变、侨资企业产业转移的趋势和要求,发挥侨力资源优势,促进侨商参与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为侨胞事业发展和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等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服务。
第三条 “西部行”的主要内容及范围
(一)国务院侨办或国务院侨办委托地方侨办按计划邀请海外华商组织、国内侨资企业赴中西部经贸投资考察,参与中西部地区举办的招商引资等活动;
(二)东部地区侨办根据本地侨商实际和产业转移的需要,组织侨商赴中西部地区经贸投资考察;
(三)中西部地区侨办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邀请侨商组团或请沿海地区侨办协助组团前往经贸投资考察;
(四)“西部行”的范围包括:西部十二省(区、市)、中部六省。
第四条 “西部行”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优先安排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投资导向的团组。
(二)规范管理、追绩问效。规范申报、评审和实施等环节,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注重实效、讲求质量。“西部行”团组主要系由侨商组成、以前往中西部地区开展有针对性的经贸投资考察为目的,本着务实、细致的精神,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力求取得实际效果。
(四)优势互补、强化协作。中西部地区、沿海地区侨办、侨商会之间做到资源共享、“结对”协作、发展共嬴。
第五条 “西部行”的组团与接待
(一)“西部行”的组团原则上由各省(区、市)、副省级城市侨办负责,地级市侨办参加活动须报省级侨办统筹安排后上报国务院侨办。每团人数原则不超过20人;每家侨资企业限派一名负责人参加;工作人员不超过2人。
(二)做好前期沟通、期中项目对接和后续跟踪服务,使“西部行”团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各地应细致做好相关工作,给予“西部行”团组适当礼遇。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与审批
各省(区、市)、副省级城市侨办结合本地实际提出“西部行”年度计划,于每年2月向国务院侨办经济科技司申报。申报时,需认真填写《国务院侨办“侨资企业西部行”活动全年组团(接团)意向表》和《国务院侨办“侨资企业西部行”项目申请表》。
经济科技司是“西部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年度“西部行”计划的制定、项目的审核和报批、组织实施与检查等。
第七条 “西部行”项目实施完成后,申报单位须在两星期内将活动总结、相关照片10张(电子版)及详细填写的《国务院侨办“侨资企业西部行”项目总结表》报国务院侨办。
第八条 经审核批准列入国务院侨办“西部行”活动项目和年度计划的,国务院侨办给予部分食宿交通费用补助。计划外项目和超额人员经费由地方支付。项目经费的使用一般采取“先执行,后划拨”的方式。接待单位先行垫付全部接待费用,项目执行完毕后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总结材料。项目实施情况与申报内容相符的,国务院侨办按统一补贴标准下拨项目经费给接待方。
第九条 对较好完成“西部行”项目的单位,国务院侨办给予表扬,并继续给予支持;对项目执行不力的单位视情减少或停止项目支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侨办经济科技司负责解释和修订。